常见病种审批标准
一、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者)
(一)申报资料
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患者本人近半年市医院的体检资料或住院病历(除合并脑血管病变急性期或急性心肌梗塞者);
2.相关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相关检查资料:24小时动态血压(体检报告必须提供)、心电图、生化全项、尿肾功、24小时尿蛋白定量、眼底照相检查及影像学资料(X线、心脏彩超、头颅CT、血管彩超);
4.医院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名的诊疗计划;
(二)门诊治疗指征
血压>/95mmHg同时合并以下至少一项临床合并症
①冠心病:冠脉造影提示管腔狭窄(≥50%)和斑块,或心电图提示有心肌梗塞者;
②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疾病:头颅CT提示脑出血、脑梗塞者;
③高血压肾损害:尿白蛋白排泄率>ug/min、尿白蛋白排泄量>mg/24小时或有血肌酐>umol/L;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肾病。
④眼底出血或渗出,伴或不伴有视神经乳头水肿。
⑤颈动脉多发性斑块;⑥心脏彩超提示左心室肥厚。
(三)门诊诊疗范围
1.降压药物治疗;
2.并发症治疗的相关药物。
二、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一)申报资料
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近半年内与所申办病种符合的完整住院病历;
2.临床资料:病史(心力衰竭的常见诱因包括:感染、心律失常、血容量增加、过度劳累或情绪激动、治疗不当、原有心脏病变加重或并发其他疾病)症状、体征等;
3.常规检查:血、尿常规、生化、甲状腺功能;
4.血浆脑钠肽(BNP)和基末端脑钠肽前体(NT-proBNP)检查:慢性心衰评价标准:NT-proBNP﹥0pg/ml、BNP﹥pg/ml时,支持慢性心衰的诊断;心脏彩超或超声心动图(提示有心包、心肌或瓣膜疾病,心房或者心室扩大,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5%,无肺动脉高压)、心电图、X线胸片检查及其他检查;
5.医院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名的治疗计划或开具的购药处方(须注明所用药物的名称、剂量、服用方法),医院公章。
(二)门诊治疗指征
C期心衰,除外肺心病所致者。
(三)门诊诊疗范围
1.针对心衰的原发病的治疗;
2.针对心衰进行的改善血流动力学的药物、延缓心室重构的药物、抗凝和抗血小板治疗的药物;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三、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期(一)申报资料
1.初次申办者须提供患者本人初次发病(半年之前)及申办前一月内的与所申请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近三个月内的住院病历(包括头部CT或MRI)。
2.相关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辅助检查资料:头部CT或MRI;
4.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名的治疗计划。
(二)门诊治疗指征
1.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头颅CT、MRI明确提示病变部位。
2.合并下列各项症状之一:
(1)偏瘫肌力≤3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与脑血管意外相关非肢体瘫的中度以上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5)运动性失语、吞咽障碍或智力障碍。
(三)门诊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及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及中医针灸治疗;
3.后遗症期治疗的相关检查。
四、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阶段)(一)申报资料
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患者本人近半年与所申请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或市医院的体检资料;
2.有关临床资料:血常规、尿常规、生化全项、尿肾功、24小时尿蛋白定量、肌酐清除率报告单等检查资料;
3.影像学诊断资料;
4.医院肾病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名的诊疗计划。
(二)门诊治疗指征
任何原因导致的肾功能衰竭,内生肌酐清除率:男性≤25ml/min,女性≤21.5ml/min,不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三)门诊诊疗范围
1.肾衰竭相关的药物治疗及结肠透析治疗;
2.原发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相关的各项检查。
五、糖尿病伴并发症(一)申报资料
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患者本人近半年市医院的体检资料或住院资料(除合并脑血管病变急性期或急性心肌梗塞者);
2.相关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血糖及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报告单、并发症的相关资料(包括影像学资料、生化全项、尿肾功、24小时尿蛋白定量、24小时动态血压、眼底照相、震动感觉阈值等);
4.医院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名的诊疗计划。
(二)门诊治疗指征
1.达到国内现行的糖尿病诊断标准;
2.至少合并下列一项慢性并发症:
①冠心病:冠脉造影提示管腔狭窄(≥50%)和斑块,或心电图提示有心肌梗塞者;
②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疾病:头颅CT提示脑出血、脑梗塞者;
③糖尿病肾病:尿白蛋白排泄率>ug/min、尿白蛋白排泄量>mg/24小时或血肌酐>umol/L;并有视网膜病变Ⅱ度以上;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肾病。
④周围神经病变重度以上(VPT25V);
⑤糖尿病视网膜病变Ⅲ度以上(白色软性渗出或出血斑);
⑥糖尿病视网膜病变Ⅱ度以上及周围神经病变中度以上(VPT20V);
⑦高血压合并至少一项并发症或靶器官受损;
⑧糖尿病足(达到外科换药的程度)。
(三)门诊诊疗范围
1.胰岛素和口服降糖药;
2.糖尿病并发症的相关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肺心病(一)申报资料
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患者本人近半年内的与所申请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或市医院的体检资料;
2.相关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
3.辅助检查资料:①须提供能证明存在肺动脉高压及右心增大的影像学资料(主要为心脏彩超)、心电图、胸片等;②肺功能检查:肺功能显示通气和换气功能障碍:③动脉血气测定:晚期患者低氧血症或高碳酸血症并存;
4.医院呼吸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名的治疗计划。
(二)门诊治疗指征
1.近期症状、体征及X线、实验室检查显示呼吸道感染;
2.近期症状和体征显示心功能不全;
3.近期心电图检查显示新近出现的严重心律失常;
4.稳定期治疗。
(三)门诊诊疗范围
1.控制感染、平喘、扩张支气管、化痰、止咳药物;
2.控制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完整版详见附件《城乡居民长门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
支付标准祥见附件《城乡居民长门病种及支付待遇》
城乡居民长门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docx
城乡居民长门病种及支付待遇.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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