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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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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糖尿病(GDM)是指妊娠前糖代谢正常或有潜在糖耐量减退、妊娠期才出现或确诊的糖尿病。

原有糖尿病而妊娠被称为糖尿病合并妊娠,不包括在内。孕妇中妊娠期糖尿病的发生率为1%~2%。这些患者分娩后的转归不尽相同,须重新检查确定。

其中约70%在分娩后血糖恢复正常,可列入曾有血糖异常类型,少部分患者分娩后仍有糖尿病或糖耐量异常。

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如下:

旧诊断标准组采用我国第7版《妇产科学》GDM(妊娠期糖尿病)诊断标准[1],新诊断标准组采用国际糖尿病与妊娠研究组制定的GDM诊断标准[2]。

旧GDM诊断标准:两次或两次以上空腹血糖≥5.8mmol/L可诊断GDM,24~28周行糖筛查实验为阳性者,且空腹血糖异常可诊断GDM,空腹血糖正常者:空腹口服75g葡萄糖,测空腹、1h、2h、3h血糖水平,上限分别为5.6mmol/L、10.3mmol/L、8.6mmol/L、6.7mmol/L,其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达到或超过正常值,可诊断GDM。

新GDM诊断标准:24~28周进行糖耐量实验:空腹口服75g葡萄糖,测空腹、1h、2h血糖水平,上限分别为5.1mmol/L、10.0mmol/L、8.5mmol/L,任何一项达到或超过上限即可诊断GDM(妊娠期糖尿病)。

参考文献:

[1]乐杰.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AssociationAD.AmericanDiabetesAssociation.Diagnosisandclassificationofdiabetesmellitus.DiabetesCare32(Suppl1)[J].Diabetes,,33:S62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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